证券高管贪1100余万 虽无物证仍被判死缓
2011年03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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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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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山学院
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王长林,找人冒充中介,骗取公司下属营业部中介费1100余万元。昨天,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王长林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王长林律师庭审时表示,检方没有实质物证证实犯罪,不能仅凭证人证言定罪。
检方指控,王长林利用职务便利,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1.5亿元国债托管给银河公司下属的上海复兴东路证券营业部。其间,王长林让内弟于水和朋友林跃辉冒充中间人,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,骗取上海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,并最终据为己有。案发前,为掩饰犯罪,王长林指示林跃辉向营业部退还了275万元。
庭审时,王长林否认指控,其律师也表示,没有确凿的物证,例如银行转账情况等,仅以证人证言定罪有违法律精神。
之所以没有物证,据林跃辉供述,因为每次去上海都是直接领取现金,然后通过于水把钱交给王长林。检察官介绍,这笔巨额国债是王长林下属职员丁某“找来”的。丁某男朋友当时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.5亿国债的托管工作。
此案的关键在于,1100余万元公款都是现金交易,作为“中间人”的于水目前在逃,钱款去向还是个谜。所以,王长林的律师认为,没有物证证实王长林拿到了这笔钱。
法院审理认为,在案证据证明,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将国债交由银河证券公司托管后,并没有中间人参与,王长林只是推荐了营业部,对该笔业务的合作成功并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。王长林是银河证券的工作人员,而涉案国债托管又是该公司业务,即使按照当时的行业惯例,王长林也不应以中间人的身份从本公司领取巨额中介费。据此,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长林死缓。
(记者高健 通讯员李佳)